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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博 平博PINNACLE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时间 : 2024-03-20 23:28:37

  《外商创业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者)来华从事创业,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者或外国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为经营活动的外商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企业)进行股权,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方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一)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者;

  (二)非法人制创企业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者外,其他每个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者以人民币出资;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在必备者为中国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

  (四)如果某一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或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一)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必备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者的创业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八)如果必备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者名称。

  (一)者可以根据创业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者和必备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三)必备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 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各方。此类分配构成者减少其已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 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者根据创业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创业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投企业的者可以在创业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平博 平博PINNACLE

  第二十四条创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创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设立外商创业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创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创业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外商创业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管理字样。除外商创业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六)境外创业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具体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平博 平博PINNACLE向已设立企业、接受已设立企业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直接或间接于上市交易的和企业债券,但所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第三十四条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二)与所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企业的股份;

  所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者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第三十八条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三十九条创投企业境内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方向规定》和《外商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创投企业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企业,应向所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企业颁发外商企业批准证书。所企业持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创投企业于限制类的所企业,应向所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企业批准证书。所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创投企业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企业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创投企业的所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的比例中外国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者联合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企业将享受外商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的比例中外国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者联合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企业将不享受外商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企业变更为外商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者在大陆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平博 PINNACLE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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