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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博 平博PINNACLE贸易论文范文10篇

发布时间 : 2023-03-10 14:06:29

  平博 平博PINNACLE贸易伪报下的资本外逃是一种隐蔽的非法行为,其规模难以直接测算。由于贸易伪报下的资本外逃是造成中国与贸易伙伴贸易数据统计差异的重要原因,因此可以从中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值入手,通过分析主要的可观测因素,进而间接测算出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的规模。

  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和国际收支账户分析方法,中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值主要受以下5个因素的影响。

  统计口径和方法不同,如统计辖区不同、运输时滞不同以及再出口内涵不同①等,都会造成中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但由于统计口径和方法不同所产生的影响会相互抵消,其对双方贸易数据统计差异值的综合影响是有限的。

  世界各国海关和统计机构通常以到岸价(CIF,货物价值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地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记录和计算进口货物价值,同时以离岸价(FOB,货物价值不包括从转运港至目的地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记录和计算出口货物价值。到岸价与离岸价之差主要由出口国(原产国)运送货物到进口国(目的国)的保险费和运输费构成,大概为离岸价的10%。

  中国经转口国或地区转运到贸易伙伴的货物价值通常高于转口国或地区直接从中国进口时的货物价值,这是因为转运商为追逐利润而抬高了货物价格。这部分增加值没有计入中国的出口统计数据,但被计入了贸易伙伴的进口统计数据。

  加工贸易商品在出口后可能被中间商购买,经中间商再转卖给贸易伙伴,中间商为追逐利润的加价行为会使贸易伙伴的进口报关价格高于加工贸易商品的出口报关价格。由于没有足够信息用于判断被中间商购买和转卖的货物价值,因此很难量化中间商加价行为对中国与贸易伙伴贸易数据统计差异的影响。同时,货物走私逃避了海关监管,这也会造成进出口双方贸易数据统计的差异,如走私的货物价值未记录在出口国的出口账户,却记录在进口国的进口账户上。

  贸易伪报是不法分子故意在进出口的货物价值上弄虚作假,以达到掩盖非法资本流出或流入的目的。贸易伪报可分为出口伪报和进口伪报。出口伪报,即出口商利用与贸易货物实际价值不符的报关单证进行贸易活动,包括出口低报和出口高报。出口低报是由出口商开出低于出口货物实际价值的发票,进口商将发票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的差额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其目的是骗取外汇,躲避监管,将资本抽逃到海外;出口高报是出口商以高于出口货物实际价值的发票向本国海关申报,其目的是绕过资本项目监管,使国外资本非法流入国内。进口伪报,即进口商利用与贸易货物实际价值不符的报关单证进行贸易活动,包括进口高报和进口低报。进口高报是国外供货商开出高于进口货物实际价值的发票,国内进口商向货币当局申请的用汇高于实际用汇,其差额就存入了进口商的国外账户,其目的是骗取外汇,躲避监管,将资本抽逃到海外;进口低报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值低于实际货物价值,使本应汇至境外的贸易结算资金滞留国内,其目的是绕过资本项目管制,使国外资本非法流入国内。上述5个因素是造成中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的主要原因。统计口径和方法不同以及加工贸易增加值和走私的影响虽然难以测算,但这些因素所产生的影响会彼此抵消,其综合影响有限,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到岸价和离岸价的差别可按照国际惯例将其换算成统一的计价方式。转口贸易及其增加值的影响也可根据中国与转口国或地区的转口贸易数据进行估计。贸易伪报是一种隐蔽的非法行为,其影响很难直接测算,但可以从中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值中剔除主要的可观测因素后进行间接测算。值得注意的是,贸易伪报下会同时产生资本外逃和资本非法流入。出于研究目的,本文剔除资本非法流入的影响,以出口低报导致的资本外逃与进口高报导致的资本外逃之和,对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的规模进行测算。

  基于以上分析,在对中国与贸易伙伴进出口贸易数据,特别是转口贸易数据进行CIF/FOB转换①和相应调整后,先计算出中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值;然后再从统计差异值中剔除资本非法流入的影响,就能计算出中国出口低报导致的资本外逃和进口高报导致的资本外逃,两者之和即为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值。1.出口低报导致的资本外逃MEit=PIitCi-ΔV()it-DEit(1)式(1)中,MEit为中国与贸易伙伴i在t年出口项下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值;PIit为贸易伙伴i在t年从中国进口的货物价值;Ci为贸易伙伴i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到岸价与离岸价转换系数(2),经过转换,双边的贸易统计数据都调整为以离岸价计算的贸易统计数据;ΔVit为中国在t年经转口国或地区转出口到贸易伙伴i的转口贸易增加值;②(PIit/Ci-ΔVit)为贸易伙伴i在t年从中国进口的货物价值;DEit为中国在t年对贸易伙伴i出口的货物价值。式(1)中,MEit>0,说明中国不法分子低报出口货物价值,其加总就是一定时期内(i=1,2,3,…,n)中国出口低报导致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值;MEit<0,说明中国不法分子高报出口货物价值,其加总就是一定时期内中国出口高报导致资本非法流入的规模测算值;MEit=0,说明没有出现贸易伪报行为。因此,中国出口低报导致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值为:CFE=∑MEit,MEit>0(2)2.进口高报导致的资本外逃MIit=DIitCi-ΔVi()t-PEit(3)式(3)中,MIit为中国与贸易伙伴i在t年进口项下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值;DIit为中国在t年从贸易伙伴i进口的货物价值;Ci为中国与贸易伙伴i进行贸易的到岸价与离岸价转换系数(CIF/FOB),经过转换,双边的贸易统计数据都调整为以离岸价计算的贸易统计数据;ΔVit为贸易伙伴i在t年经转口国或地区转出口到中国的转口贸易增加值;③(DIit/Ci-ΔVit)为中国在t年从贸易伙伴i进口的货物价值;PEit为贸易伙伴i在t年对中国出口的货物价值。式(3)中,MIit>0,说明中国不法分子高报进口货物价值,其加总就是一定时期内(i=1,2,3,…,n)中国进口高报导致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值;MIit<0,说明中国不法分子低报进口货物价值,其加总就是一定时期内中国进口低报导致资本非法流入的规模测算值;MIit=0,说明没有出现贸易伪报行为。因此,中国进口高报导致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值为:CFI=∑MIit,MIit>0(4)综上,中国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规模的测算值(TCF)等于出口低报导致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值(CFE)加上进口高报导致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值(CFI),即:TCF=CFE+CFI(5)

  在具体测算中国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的规模时,需要对理论模型中的相关变量及其样本数据进行选择和处理,以提高所做测算的合理性和精确度。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实行了一系列关税减让措施,相继落实了各项改革承诺,中国与海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这为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提供了较多的渠道和机会。从样本数据的可得性和质量考虑,2001—2011年的样本数据是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外一些权威统计机构提供的,而且截至2011年,研究所需要的年度样本数据是齐备的。因此,本文选取2001—2011年作为样本期,样本数据为年度数据。

  香港是著名国际自由港。一方面,中国内地是香港转口货物最重要的来源地,2001—2011年香港转口货物中,原产地为中国内地的货物价值为19541亿美元,占转口货物价值的62%;中国内地也是香港转口货物的重要目的地,同时期香港转口货物中,转口目的地为中国内地的货物价值为15219亿美元,占转口货物价值的48%。另一方面,香港统计和公布的转口贸易数据比较详实,包括中国转口到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和贸易伙伴转口到中国的贸易数据。可以认为,选择香港作为中国与贸易伙伴转口贸易的第三方较为合理。

  为消除香港转口贸易对中国与贸易伙伴贸易数据统计差异的影响,就需要知道香港转口贸易具体的转口目的地。因为现有样本数据只包含中国内地通过香港转口到贸易伙伴的整体货物价值,以及贸易伙伴通过香港转口到中国内地的整体货物价值,并没有细分到具体国家或地区的转口货物价值,所以本文首先计算中国内地通过香港转口到贸易伙伴的总转口贸易增加值(∑ni=1ΔVit)和贸易伙伴通过香港转口到中国内地的总转口贸易增加值(∑ni=1ΔVit);然后将它们从中国与贸易伙伴贸易数据统计的总体差异值中扣除,以消除转口贸易及其增加值对中国与贸易伙伴贸易数据统计差异的影响。另外,考虑到香港转口的到岸价与离岸价的差别,本文借鉴相关文献,特别是(2008)所做的研究,将中国到香港的CIF/FOB转换系数Ca和贸易伙伴到香港的CIF/FOB转换系数Ca均按104%进行计量。香港转口贸易的整体增值率为[转口额-(进口额-留港自用)]/(进口额-留港自用),根据经济学家进行的估算,中国内地转口贸易增值率比香港转口贸易整体增值率约高出10%,贸易伙伴经过香港转出口到中国内地的转口贸易增值率按香港转口贸易整体增值率计算。香港转口贸易整体增值率和香港转口贸易增加值的测算结果见表1。4.主要贸易伙伴国或地区的选择。由于贸易伙伴国或地区的选择对最终测算结果有较大影响,为测算中国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的规模,本文需分析中国与贸易伙伴的进出口统计数据,并计算两者之间的统计差异。本文在选择贸易伙伴国或地区时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选择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因为它们的市场化程度高、资本管制少、统计数据也齐备;二是选择与中国贸易往来比较密切的国家或地区,因为它们与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货物价值占中国全部进出口货物价值的比重大,以此测算贸易伪报下资本外逃规模的结果就更加准确。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选取美国、日本、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英国、香港、韩国、新加坡、台湾、印度尼西亚、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泰国、比利时、丹麦、芬兰、澳门、越南、波兰、土耳其、伊朗、南非、巴西、墨西哥、巴拿马和智利等32个国家或地区的样本数据。样本期内,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样本期内从中国进口的货物价值平均占中国全部出口货物价值的87%,其向中国出口的货物价值平均占中国全部进口货物价值的80%(表2)。

  1.WTO与贸易便利化。贸易便利化作为一种便利化全球贸易的综合性方法,是199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中被增加到WTO日程中的。这次会议为四个“新加坡议题”之一的贸易便利化未来发展提出了指导建议,并授权WTO货物贸易理事会﹙WTOGoodsCouncil﹚启动相关的工作。此后,在2001年WTO发起的多哈会谈部长级宣言中,贸易便利化开始引起各国注意并被广泛认可。部长们同意在2003年坎昆第五次WTO部长级会议上启动关于贸易便利化的正式谈判。而多哈部长宣言也同时提出,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开始审查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GATT第Ⅴ条﹙过境自由﹚、第Ⅷ条﹙与进口和出口有关的费用和手续﹚以及第Ⅹ条﹙贸易法规的出版和管理﹚内容,并确定WTO各成员国在程序简化方面的需求和难点。2003年在坎昆举行的部长会议陷入“坎昆僵局”,而是否将四个“新加坡议题”包括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是导致2003年坎昆WTO部长级会议失败的原因之一。尽管此次会议失败,但各方却就将贸易便利化作为2004年“七月一揽子决议”﹙JulyPackage﹚协商议题达成了一致。“坎昆僵局”实质被打破是在2004年8月1日的日内瓦会议上。在此次会议上,各国同意就贸易便利化开始正式的谈判。2004年10月12日,贸易谈判委员会正式成立贸易便利化谈判小组。截止到2005年12月举行的香港部长级会议前,贸易便利化谈判小组共进行了11次会议,收到100多个成员国共60多份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建设性提议。可见WTO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议题,各方已逐渐接受将其作为未来可深入谈判的重要内容,并在各方不断努力协调下逐渐取得进步。

  2.APEC与贸易便利化。贸易便利化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就明确地出现在APEC的正式日程中。APEC贸易委员会是在1993年建立并且在1995年大阪议程扩大了涉及范围。委员会的四个主要领域是:支持多边贸易体制、贸易便利化、透明度和反腐败以及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1994年APEC各经济体领导人在印度尼西亚的茂物承诺“加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并设定茂物目标:发达经济体到2010年、发展经济体到2020年在亚太地区实现自由和开放的贸易。1995年APEC大阪会议通过《执行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简称《大阪行动议程》﹚,将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经济技术合作确定为APEC进程的三大支柱。自1994年APEC设立“茂物目标”、1995年大阪会议批准通过《大阪行动议程》以来,APEC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特别是近些年,APEC贸易便利化进程不断加快。2001年,APEC上海会议通过了“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成为指导和规范成员经济体采取贸易便利化行动的基本框架。随后达成的《上海共识》,提出5年内将区内贸易成本降低5%的目标。为了实现该目标,2002年第十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了“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和“贸易便利化行动和措施清单”,各成员方据此行动计划将在2002—2006年内将各自贸易交易费用降低5%。后来,此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被称为“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C﹙简称,TFAPC﹚”。“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C”涉及到了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四大领域,即海关程序、标准和一致化、商务流动以及电子商务。2006年,APEC会议在越南河内举行,会议宣布TFAPC顺利实施,上海目标顺利实现。2005年,釜山会议通过“釜山路线年间区内贸易交易成本再降5%的目标。为此,APEC提出了“第二阶段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简称TFAPⅡ﹚”。虽然“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仍然集中于海关程序、标准和一致化、商务流动以及电子商务等四大领域,但是对其具体行动和措施进行了更新和修订。海关程序是“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它包括贸易相关程序的无纸化、自动化。2012年,APEC评估报告显示,2007—2010年间,TFAPⅡ降低APEC区内贸易成本5%的目标已经实现。可见,APEC贸易便利化取得了较大成就,但继续深化区域内贸易便利化依然任重而道远。

  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得贸易便利化在未来国际贸易领域会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一是尽管传统的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已大幅降低,但因繁琐的海关手续、行政程序等带来的贸易扭曲仍然存在。这些冗余复杂的手续和程序给贸易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合规成本和延误成本,且在传统贸易壁垒所带来的贸易成本不断降低的背景下,非效率的贸易流程所带来的贸易成本更加凸显,这使得以简化贸易流程、降低贸易成本为宗旨的贸易便利化恰能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二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与贸易改革有关的发展议题要取得多边进展正变得越来越困难,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国家缺乏实质性改革意愿,因此,一些想要进行贸易改革的国家开始寻找新的选择,贸易便利化便进入这些国家的视线。这些涉及贸易便利化的改革可以单方面进行,故与WTO所主张的非歧视性原则不相矛盾,且能通过有意愿改革的国家自身以国际合作的方式继续推进贸易改革的进程。总之,贸易便利化作为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一个新方向,被WTO、APEC等国际组织看作是乌拉圭回合的补充以及达成茂物目标的重要引擎,其发展标志着世界贸易翻开了贸易自由化深化和发展的新篇章。

  中国推进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政策法规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政府非常重视贸易便利化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进程。例如,2006年5月8日中国《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了国家贯彻落实信息化战略的意志和决心。同一年,为推行电子政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政府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能、促进全国电子政务健康发展,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下发《2006年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为电子政务发展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未来贸易便利化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战略指导作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中国加快推进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信息化法制建设。例如: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1994年中国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中对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承认;2000年《海关法》承认了电子数据报关单法律效力;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2006年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涉及到信息安全的内容。另外,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中国工信部在2009年6月了《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综上所述,中国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相关政策措施的顺利实现,但在用户及报文验证、数据共享、数据的安全传输、数据的保存和销毁及归档、电子证据认证结果的相互承认与接收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仍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因此,适时对有关贸易数据交换的现有及潜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是推动贸易便利化顺利发展的首要步骤。

  1.软件技术支持。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顺利推进在技术环境上要求经济体内要具有基本信息技术,例如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除此之外,还要具有辅助性信息技术,包括保密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电子认证技术等。据2011年9月—2012年7月笔者所在课题组对商务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以及部分国内重点高校专家学者的调研来看,这两方面的要求对于中国而言已不存在问题。另外,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相关软件及数据库的研制和开发也对贸易便利化措施能否成功实施起决定作用,对中国来说这两方面的能力建设更加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将国际标准融入本国技术法规的建立中,国际标准在技术法规中的比例不断得到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标准化步伐进一步加快。例如,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成功引进了UN/EFACT各项建议书的主要标准,并等同或等效采用为国家标准,如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UNTDED﹚、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UN/LOCODE﹚等。[4]虽然中国已经采用了联合国用于商业、管理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交换﹙UN/EDIFACT﹚标准格式,但很多与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有关的政府部门,例如海关、质检等部门中还仍然在使用其它标准的电子格式。各个部门之间因为数据标准的差异,导致信息共享困难。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无纸化贸易时考虑使用现有的建议书、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用将有助于确保跨部门、跨国境所开发的相关系统的兼容,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能促进这些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

  2.硬件系统建设。硬件基础设施是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的基础条件,电子数据的境内以及跨境传输需要借助于公共网络系统。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企业应具备电子数据传输的硬件基础设施。中国在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中,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非常重视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例如,海关总署等国务院十二部委在电信公网上﹙Internet﹚联合共建公共数据中心———电子口岸,是中国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电子口岸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口岸进出口业务。目前,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共开发运行了18个跨部门联网项目。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35个地方电子口岸上线运行,累计开发的项目已达500多个,为加强口岸管理,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一站式”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5]除此之外,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原产地证书国际电子联网核查系统等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完善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的典型项目。凭借这些硬件基础设施的支持,中国在实现进出口相关业务信息共享、数据跨境传输,进而提高进出口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贸易便利化的顺利推行需要政府的支持、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中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推动贸易便利化、无纸化贸易方面一直在不断探索和努力,采取了很多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例如2001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实行大通关制度;各部门配合大通关制度而进行的电子口岸的建设;海关快速通关、便捷通关、绿色通道、动态分类管理等便利化措施;质检部门的绿色通道、直通放行、“产地检验,口岸出单”的出口通关模式和“口岸转检,属地报检”的进口通关模式等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的采用极大提高了我国贸易便利化的水平,提高了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给企业提供了便利,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另外,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近年积极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经济合作,不断签订新的贸易协定,并与国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积极合作,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中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例如,目前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签署12个自贸协定,另外,还有6个自贸协定正在谈判,这些自贸协定涉及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自贸协定中都毫无例外地涉及到通过成员经济体之间的国际合作推动各自经济体的贸易便利化进程的内容。而2001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加入PAA﹙泛亚电子商务联盟﹚,涉足泛亚地区跨境商业单证交换;2002年APEC、ECBA﹙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成立,秘书处驻中国,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地位在国际上越来越重要,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便利化合作也逐渐步入正轨,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同世界其他经济体比较,中国目前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何种地位?下面我们主要借鉴世界银行每年的DoingBusiness报告所统计的数据来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DoingBusiness报告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对全球经济体前一年跨境贸易﹙TradingacrossBor-der﹚的便利化程度进行排名,例如,在2007年共对174个经济体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排名,其中排名前10位的经济体分别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芬兰、丹麦、新加坡、挪威、爱沙尼亚、德国、加拿大、瑞典和阿联酋;排名后10位的经济体分别为刚果共和国、马里、津巴布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布隆迪、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尼日尔和卢旺达,这些经济体的具体排名见表1。而2013年DoingBusiness报告对185个经济体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排名,其中排名前10位的经济体分别为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韩国、丹麦、阿联酋、芬兰、爱沙尼亚、瑞典、巴拿马以及以色列;而排名后10位的经济体分别为尼日尔、布隆迪、阿富汗、伊拉克、乍得、刚果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以及乌兹别克斯坦,从2007年和2013年所报告的各经济体贸易便利化程度排名情况来看,其中排名前10的经济体中,有7个经济体出现在这两个年度,分别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芬兰、丹麦、新加坡、爱沙尼亚、瑞典和阿联酋,这些经济体普遍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例如,大部分经济体属于OECD高收入经济体,而且贸易自由化程度非常高,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二者都是全球闻名的自由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世界一流的信息及通讯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开放的环境,波士顿咨询公司在2011年5月发表报告①,确定香港为世界领先数码城市的地位。该报告指出,政府大力支持兴建基础设施,采取开放的互联网政策,各行各业均能受惠于信息自由流通,互联网亦巩固了香港作为全球贸易中心的地位。而新加坡在贸易便利化发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单一窗口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到1989年1月单一窗口完全实现。新加坡政府强制使用单一窗口,进出口的所有流程环节都经由TradeNet统一为一体,这为提高进出口效率提供了充足的硬件基础保障。在2007年和2013年报告的贸易便利化程度排名后10位的经济体中,有5个经济体仍然处于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后10位之列,这5个经济体分别为刚果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布隆迪、哈萨克斯坦以及尼日尔,这些经济体普遍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属于中低收入经济体之列,且贸易自由化程度很低。而从2006年到2013年这7年间,大多数经济体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发展不断探索,并进行了大量贸易便利化的改革,例如,据DoingBusiness统计,在这期间整个世界共进行了212项贸易便利化改革。其中东欧和中亚以及中东和北非进行改革的经济体所占的比例最大:在这两个地区,有83%的经济体实施了至少1项改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进行改革的经济体的比例居二,共有73%的经济体实施了至少1项改革,紧接着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共有72%的经济体实施了至少1项改革。在东亚&太平洋地区实施贸易便利化的经济体所占的份额是63%,在南亚地区和OECD高收入经济体这一比例分别达到了50%和42%。这些经济体进行便利化贸易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见表3﹚,分别是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使用基于风险评估的检验检疫流程以及建立单一窗口。例如,伯利兹、智利、爱沙尼亚、巴基斯坦、土耳其等130个经济体都进行了有关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方面的实践。摩洛哥、尼日利亚、帕劳群岛、苏里南、越南等97个经济体进行了涉及使用基于风险评估的检验检疫流程;而哥伦比亚、加纳、韩国、新加坡等49个经济体都建立了单一窗口来便利化进出口贸易的流程。由于这些改革,DoingBusiness统计发现世界整体的跨境贸易便利程度已大幅度提升。例如,单证的电子传输不仅加速了货物的清关,而且还减少了行贿的可能性。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经济体平均将清关货物的时间减少了3天。改革也有助于增加清关时间的可预测性。在巴基斯坦实施电子系统之前,只有4.3%的商品是在1天内清关,25%的商品清关耗时1周。现在93%的商品是在1天内清关。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使用的地方,应用风险管理来进行海关清关是另一个比较普遍的改革。据DoingBusiness统计格鲁吉亚实施了基于风险评估的清关系统后,商品检疫的份额减少了10%。随着各经济体贸易便利化改革的推进,各个经济体越来越意识到一个便利化贸易的综合性方法的重要性,而单一窗口通过将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运输部门以及企业连接起来,使得贸易流程更加顺畅。例如,韩国通过单一窗口将69个政府机构以及私人部门联系在一起。韩国在2010年通过单一窗口与中国台北成功实现的eCO﹙电子原产地证书﹚“探路者”项目,产生了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应,吸引了众多经济体的目光。另外,在2006年,通过海运出口一个标准20英尺货物集装箱平均耗时26天,平均进口耗时30.4天。但是到2013年相同条件下出口一个标准20英尺集装箱平均只需22.2天,而进口平均只需25天。分析显示,这些获利都有正向影响。用从2005年以来的这些关于跨境贸易耗时的数据同单位资本的GDP增长的数据拟合表明,在进口或出口方面减少4天是同平均0.1%的单位资本增长率相联系的。[78]

  对中国而言,在2007年的贸易便利化程度排名中是位列38,处于中上水平,这同中国自2001年开始进行的电子口岸建设、海关快速通关、绿色通关等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改革有关。这些政策措施的采用极大促进了中国的贸易便利化进程,降低了贸易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提升了贸易效率。注:2011年有26个经济体拥有一个完全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而104个经济体只有局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有20个经济体拥有的单一窗口系统是将所有的政府机构联系在一起,而29个经济体的单一窗口系统只实现了部分政府机构的连通。资料来源:2012年DoingBusiness报告。另外,中国属于东亚&太平洋地区,在2011年之前属于中低收入经济体,贸易便利化水平也一直处于世界的前50之列;而从2011年中国开始步入中高收入经济体之列,但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并没有带来中国同世界其他经济体相对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从2011年开始中国贸易便利化发展的相对水平不断下降,且下降幅度非常大,从2011年的排名50,下降到2013年的排名68,相比较于2007年报告的名次,其下降程度将近100个名次,下降幅度非常大。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是因为世界其他地区的很多经济体在最近几年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速度相对加快导致;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同中国在进行贸易便利化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有关。我们分析主要存在四类困难:一是利益相关体间合作和协调存的困难。例如,据我们向商务部、海关、贸促会和质检总局的调查显示,贸促会和海关已完全实现电子数据联网,而中国质检总局及各地方检验检疫局因同海关电子数据标准化方面不能有效协调,因此目前仍未实现电子数据联网,信息共享程度仍然不足。二是行政推动乏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据我们在对中国贸易便利化发展现状向相关部门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各专家和学者普遍反映中国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在硬件基础设施和技术上问题不大,关键问题是缺乏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机构去协调不同部门之间合作和协调。三是配套法律法规支持不足,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国际合作协调困难等。在法律法规方面,2005年中国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对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要完全保证单证电子化的顺利运行,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四是贸易便利化进程的推进涉及到不同经济体之间的法律协调问题,如电子单证的法律效力问题、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这就涉及到中国同其他经济体的合作问题。与境内部门间的合作相比,经济体之间的合作更为困难,协调成本更高。尽管我国在推进贸易便利化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中国的贸易便利化进程需进一步深化,贸易便利化发展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贸易便利化一直是WTO、APEC等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积极讨论的关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一个主题。中国在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积极探索,从政府管理部门到一般贸易企业,逐渐认识到贸易便利化在推动一国实现贸易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繁荣方面的重要作用。相应地,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中国的贸易便利化进程,尤其是最近几年,无论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硬件基础设施的完善,还是国际合作上中国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认识也逐渐深入,很多企业积极主动进行相关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尽快适应新制度和新设施给企业带来的便利。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中国推进贸易便利化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同世界很多贸易便利化发展程度较高的经济体还有很大的差距,中国贸易便利化的未来发展任重而道远。基于上述的分析,本文认为要继续推进中国的贸易便利化进程,必须完善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实施环境,具体而言:

  1.政策、法律环境方面。应学习贸易便利化发展水平较高经济体的经验,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方位保证贸易便利化进程顺利实施的政策、法律环境,这些法律涉及到电子文件合法有效性、数据传输安全等多个方面。另外,政府应增强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加政府政务的透明度,保证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最新的政策法规。

  2.技术环境方面。首先,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协调配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对接。其次,政府也应增加在贸易便利化相关系统的和研发,并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改革,发挥企业在推动贸易便利化改革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例如,鼓励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或商业组织的研讨会,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最后,企业也应关注自身贸易便利化改革方面的能力建设,增加参与贸易便利化改革的技术和人力资源,以此提高贸易效率,进而为更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准备条件。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经济面临的国际竞争加剧,贸易逆差与经济滞涨随之出现,美国开始中断二战以后一直奉行的贸易自由化政策,转而实行以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政策,从而掀起了战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并延续至今。为了区别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关税措施为主要保护手段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人们将这一思潮及其政策表现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新贸易保护主义自产生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基本上以配额、补贴、许可证等非关税手段为主,竭力推动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新贸易保护主义一味的单边保护措施不断遭到国际报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多边贸易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新贸易保护主义“以邻为壑”的保护政策日益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新的国际背景使西方发达国家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作出了调整。

  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受到WTO规则的限制,作用日益弱化,发达国家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为了不丧失国际多边体系带来的利益,在政策手段上不得不考虑国际影响。于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当今各国最主要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此起彼伏,呈直线个成员对43个成员做出了111起反倾销终裁,与2001年同期的82起相比,增幅达26.12%。各国还对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纷纷立法,将这些政策法制化、制度化、合法化。

  一般认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奖出限进的重点是鼓励出口,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市场竞争加剧,剩余空间有限,尤其是遇到国内经济不景气时,就又重新重视起对本国进口市场的保护。以美国为例,进入21世纪,美国经济增长率从1999年的4.1%降至2001年的0.3%,于是美国政府加强了进口保护:(1)借助WTO规则,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条款,保护国内衰退性的纺织业、钢铁业、家电家具业,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美国的反倾销立案数直线年共75起;(2)恢复传统的关税与配额手段,2002年3月美国单方面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加征30%的关税,11月又对从中国进口的三种纺织品实行配额限制;(3)高筑技术壁垒,阻挡外国优势产品的进口,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仅仅因为技术壁垒,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分别下降了6%,而日本的进口下降幅度则超过10%。事实上,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在一个时期单独采用鼓励出口或保护进口某一种方式,而是两者结合使用,1980年,美国进口产品的大约1/8属于保护范围,而到了80年代末,该数字达到了1/4。新贸易保护主义又在向传统的进口保护回归。

  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但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越来越严,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标准等成为最佳选择。1995-2002年WTO成员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通报总量累计达8507件,2002年,TBT和SPS通报总量即达1429件,增长6.4%。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与竞争优势,利用WTO协议的某些例外规定,大肆提高各种技术壁垒,并由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还延伸到信息等产业,形成复杂庞大的技术壁垒体系。美国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欧盟针对各种进口产品制定的详细技术标准也达10万多个;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对大米进口只实行几个农残检测指标,90年代中期增至数十个,现已达123个。各国的技术壁垒都以WTO的TBT、SPS协议等为依据,形式合法,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手段灵活,特别是打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旗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找到了一条更加实用的途径。

  长期以来,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手段同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一样,以边境管理为主,基本上实行贸易政策,生效范围限于本国境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加强,贸易问题的普遍性突出,诸如环境保护、国民健康等问题带有全球性,因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竞争政策、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1)以“公平贸易”为由,要求对方限制国内限制性商业行为,消除对方企业的垄断地位,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1997年欧盟强烈反对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目的就是通过限制对方合并,为欧盟企业争夺国际航空市场;(2)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防碍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出口补贴,目的是消除对方国家歧视性商业政策造成的不平等竞争;(3)干预对方国家的经济政策,2003年9月,美国、日本激烈批评我国纵“人民币汇率”,要求人民币升值,以减少我国产品的出口;(4)从对方国内的社会政策寻求借口,要求对方实行与本国相同的社会福利、劳工工资、社会保障等标准,最近美国开始强制推广SA8000标准认证,将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要求出口产品到美国的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是全球第一个将贸易保护政策扩展到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直接影响到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向美国的出口。

  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增长与出口贸易发展依然强劲,2001至2003年,GDP从95933亿元人民币增至116694亿元,增长速度从7.3%增至9.1%;出口总额从2661亿美元增至4383.7亿美元,增速从6.8%增至34.6%,这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由此也引起了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激烈,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制裁措施不断增多,我国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重灾区之一。

  我国出口产品中比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历来是发达国家的敏感性产品,因此我国本来就是国际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重点对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对进口保护重新重视,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更是愈演愈烈,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1起针对我国产品。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44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02起,保障措施调查4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2001年,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比2000年增加55%,其中反倾销55起,保障措施12起,同比分别增长41%和200%,涉案金额合计近11.4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2年,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0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合计近12.4亿美元;2003年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47起,涉案金额达18.75亿美元。此起彼伏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使我国许多拳头产品被逐出进口国市场。

  我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对我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将按WTO规则逐步取消,这些成员转而强化了针对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2003年,欧盟正式禁止320种农药的销售,涉及我国农药产品60余种,对我国纺织品配额管理除执行《多种纤维协定》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我国的单方面配额限制,并于2004年上半年取消给予我国的光学仪器和钟表等6种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日本把从我国进口的大米残留检测项目由1995年的56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为防止我国产品进口激增,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针对我国入世议定书,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大幅度降低立案标准,从而可以仅仅针对中国,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美国还准备修改反补贴法,将反补贴范围扩大到非市场经济国家。种种迹象表明,加入WTO后,我国贸易面临的国际环境将日益严峻。公务员之家

  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对我国产品不断的反倾销与保障措施,大大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提高了我国产品在这些市场的竞争度,这又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下降;另一方面,我国巨大的进口市场导致进口价格难以下降,因此,我国贸易条件一度改善后正在恶化。1998至1999年,我国出口价格连续两年下跌,总指数跌幅为11.6%,与美、欧、日等发达贸易伙伴的贸易条件呈全面恶化趋势,2001年我国对欧盟、美国、日本的出口分别增长7.1%、4.2%和7.9%,比2000年回落19.3、20和20.6个百分点。同时,按照公认的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净出口贡献度计算,1995年以来,净出口贡献度一度在1997、1998年增高后,虽然2002年曾经反弹,但总体上处于下降趋势(见表1、图1),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正在受到新的挑战。

  针对我国面临的日益增多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在发挥企业、行业与政府协调应诉的积极性,采取“谁应诉、谁受益”原则,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组织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不仅要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还要推动企业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这就必须研究运用WTO规则,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制度,实行有理有节的保护,避免国内某些产业受到严重损害。1997年我国首次对外反倾销,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最终征收9%-78%的反倾销税,2000年12月20日,我国又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等地的二氯甲烷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使过去基本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有了扭转。

  积极参与WTO的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设,使其向更加平衡的方向发展,将着力点放在WTO允许的保护规则的优化上。不可否认,平博 PINNACLE平博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的政策调整主要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所以,我国应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在环境保护、国民健康、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等方面,争取达成相对有利的WTO条款,充分利用WTO中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并将这一待遇延伸至我国内地,鉴于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在经济增长水平和人均收入方面存在极大差距,无论按何种标准,仍是发展中地区,应该享有类似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因此可以通过谈判要求欧盟继续给予我国中西部地区普惠制待遇。

  诚然,目前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但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进口规模的逐年扩大,也日益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的重要市场。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1995年进口额1320.8亿美元,2003年为4128.4亿美元,预计从2003年到2005年的3年间,我国货物进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而且我国进口的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各种工业制成品,特别是各种先进的工业设备,一直占当年进口总额的70%以上,且进口增幅较大,1997年,中国进口工业制成品1137.5亿美元,至2002年进口额达到2459.3亿美元,是1997年的2.16倍,如此巨大的市场,必将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不可忽视的利益源泉。我们完全可以打“进口牌”,争取发达国家在贸易纠纷处理中的对等让步,引起发达国家之间的充分竞争,以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

  应该承认,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手段的技术标准,常常是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标准,而目前我国的很多技术标准还大大低于国际标准,这也是我国产品屡遭技术壁垒的原因之一。发达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认为都是故意设置,所以,我国必须大力推行国际标准化战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快国内技术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企业也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此外,应充分利用TBT的例外条款,根据协定在产品法规、标准、认证和检疫制度方面实施非歧视的原则和国民待遇,坚决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违反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维护我国产品在出口国家和地区应享有的平等待遇。

  [3]张二震、马野青、方勇:《贸易一体化与中国的战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谢文捷:《新贸易保护主义论析》,《中央校学报》2003年第4期。

  REACH是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简称(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该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的新法规,是欧盟出于保护环境而出台的一个新政策。REACH法规的实施,对以出口欧盟市场为主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场强烈的风暴。REACH法规实际上是进入欧盟市场的一道较高的“技术贸易壁垒”,它要求向欧盟出口产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对其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而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行评估、授权和限制,未按期履行责任的企业将无权进入欧盟市场。那么,中国企业如何“破壁而入”,进入欧盟市场呢?首先我们需要对REACH法规进行深入的分析。

  根据REACH法规的规定,欧盟在赫尔辛基成立了新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专门负责REACH注册、评估和授权工作。而总的来说,REACH法规主要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这四个管理监控系统。

  注册是REACH法规的核心。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规定,化学品的注册具有强制性。只要化学品的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吨,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均需通过网上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交相关信息。目前,估计约有3万种化学品需要由其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

  根据法规规定,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有关化学品时,须通知政府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将把上述信息输入中央电子数据库进行注册,颁发一个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自动筛选。

  为了及时获得化学品的安全数据,保证REACH系统的顺利实施,欧盟决议中的白皮书提出了实施时间表。该时间表规定,产量为1000吨以上的化工产品,应于2005年前完成注册;产量介于100-1000吨的,于2008年前完成注册;产量介于1-100吨的,于2012年前完成注册。如生产商未能按期注册,则可能导致该生产商的产品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REACH法规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在企业注册之后对企业提供的注册数据和信息认真审查和评估,审核数据和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存在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是否保持最低水平的动物实验。并参照企业的建议,按不同物质制定符合该物质特性的检测计划。

  对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物质,生产商或进口商需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能获得的有关该物质的全部信息,并提出进一步检测的计划。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在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和检测计划进行评估后,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对降解速度较慢并有可能在自然环境中累积的、或具有基因诱变或剧毒等危险特性的、或其分子结构易引起关注的化学物质,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生产商也应测试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欧盟有关主管机构也应对其进行评估,并可要求企业进行额外检测,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欧盟管理机构根据注册资料进行评估并决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如必要,有关主管机构可对该物质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在评估之后,对于那些需高度关注的物质进行授权。大约1500种高度关注物质须经过授权,这些物质有4种:CMR物质(致癌物、致突变物、对生殖系统有毒的物质);PBTs物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有毒的物质);vPvB物质(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和等同于前三类的物质、对人类和环境具有严重的和不可逆影响的物质,如某些内分泌干扰物。

  政府主管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某物质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给予具体授权。在申请授权时,生产商和进口商可联合提交风险评估结果,而风险评估应涉及该化学物质的整个生命周期,并考虑其具体用途。也可申请对同组物质的使用许可。在此情况下,主管机构除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暴露量的数据以便做出决定外,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测试。如在按某用途使用相关化学品时,所产生的风险可忽略不计,则主管机构可颁发许可。如按某用途使用相关化学品时,整体上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可颁发有条件的使用许可。

  REACH法规的授权制度极力鼓励各个公司转而采用更加安全的替代物质,将保证逐步取代能引起人体健康或环境不可接受风险的物质和没有正当理由继续使用的物质。公务员之家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估后,只要认为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么就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制,不管是物质本身或含在配制品、物品中。限制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限制在某些产品中使用;限制消费者使用和限制所有的用途(即完全禁止)。

  REACH法规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宗旨,却是在欧盟以外各国的反对声浪诞生的,被认为是一高不可攀的技术贸易壁垒。那么,REACH法规到底会对中国产生什么影响呢?

  我国的服务贸易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从1982年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44亿美元到2008年的3044.5亿元,增长了几十倍,而且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世界的比重也由0.6%增长到2008年的4.2%。但总的来说,尽管增长的倍数很多,由于基数太小,与其他国家相比,总量还是不够。2008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3.7%,远落后于排名第一、占世界出口额的14%的美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额的4.4%,落后于排名第一的美国的10.5%。不仅如此,我国服务贸易还呈现出连年逆差且逆差逐渐扩大的趋势。

  我国的服务贸易中,传统服务贸易占主导地位,新兴服务贸易的比重较小。长期以来,旅游和运输占据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大半壁江山。直到2008年,我国运输和旅游这两个传统服务贸易行业进出口额为1657.5亿美元,仍占服务贸易总额的54.4%。而、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产业,近年来增速较快,但比重仍然很低。

  我国对服务贸易管理落后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多服务部门的立法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例如《电信法》历经多年的讨论还是没有出台;还未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也没有制订完善的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统计口径与国际标准存在出入,反映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落后。

  针对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发展对策。但这些对策大多从国内经济发展角度提出,极少从区域贸易、区域经济合作的角度提出。笔者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且中国也在积极参与、推动地域经济一体化。区域贸易不仅促进了地区货物贸易发展,对促进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扩大市场半径。美国经济学家杰夫马德里克在《经济为什么增长》一书中,论证了经济增长的原因。他认为,经济增长需要创新,但科技创新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由贸易发展、殖民地化、国内市场膨胀所导致的市场成长是西方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因”。在目前WTO谈判受挫,全球经济一体化受挫的情况下,发展区域经济贸易合作是最佳的替代方案,可以有效的扩大市场半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国内政策推动。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努力扩大服务出口”;商务部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了《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都提到:利用多边和区域渠道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谈判和磋商。紧密结合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实力,在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特别是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推动建立平等、自由的国际服务贸易体系。将服务贸易纳入双边经贸重点促进工作的范畴。深化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我国参与的主要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组织概况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2003年6月和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均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又分别签署了六个补充协议。CEPA中关于服务贸易制度的内容有5条:市场准入、服务提供者、合作、旅游合作、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2002年11月,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进程。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当年7月顺利实施。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开放市场;东盟10国也分别在、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开放市场。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是2006年11月签署,2007年1月1日生效的。2009年2月,中巴两国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根据协定,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全部12个主要服务部门中,巴方将在11个主要服务部门的102个分部门对中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包括建筑、电信、、分销、环境、医疗、旅游、运输、快递、研发、计算机教育、娱乐文化和体育等众多服务部门。我国将在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对巴基斯坦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具体包括采矿、研发、环保、、旅游、体育、交通、翻译、房地产、计算机、市场调研、管理咨询、印刷出版、建筑物清洁、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等。公务员之家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2005年11月,中智两国签署《中智自由贸易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8年4月两国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根据协定,我方在计算机、管理咨询、采矿、环境、体育、空运等23个部门和分部门,以及智方的法律、建筑设计、工程、计算机、研发、房地产、广告、管理咨询、采矿、制造业、租赁、分销、教育、环境、旅游、体育、空运等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4月,中新两国签署《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目前,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于2006年8月,于2008年9月圆满结束谈判,签署《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09年4月28日,中秘两国签署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秘方将在采矿、研发、中文教育、中医、武术等部门进一步对中方开放,中方则在采矿、咨询、翻译、体育、旅游等部门对秘方进一步开放。

  合理利用区域贸易合作机制,有侧重的促进我国服务贸易。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各有不同的合作领域与侧重点。例如中新(新加坡)自贸区,双方在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可以在此区域着重发展我国的医疗、教育业的服务贸易。

  不同的区域贸易合作机制所涉及的制度有待完善。例如关于服务的原产地制度,CEPA对自然人提供的服务,采取了国籍和永久居留权标准,对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采用了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随着近年来服务外包的飞速发展,将服务的来源等同于服务提供者的来源是不恰当的,剥夺了成员通过合理的原产地规则来追溯服务正是提供者的权利。

  继续推进新兴服务在自贸区的合作。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结构失衡,新兴服务贸易比重较小,新兴服务业发展落后。若适度开放这些行业,是可以促进发展的。而在自贸区内在双边合作的基础上适度开放新兴服务行业,例如电信、业,负面影响较小,开放度可控。

  但我国目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合作领域以传统的服务贸易为主,新兴服务贸易的合作较少。我国和新西兰、新加坡签署的自贸协定,都几乎未涉及新兴服务贸易领域。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新加坡在商业服务、交通通讯、批发零售、服务等行业优势较明显。而双方合作的主要领域是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

  1989年之后的几年,欧共体单方面中断与中国的高层往来、军事合作、政府贷款和合作项目,使得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和阻碍,但自1992年起,由于中欧政治关系大体恢复,中欧经贸关系也开始了新一轮的发展。1995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中欧关系长期政策》,强调要同中国全面发展政治、经济和贸易关系,明确表示欧盟与中国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保证自实现双方共同的目标。这是欧盟有史以来制定的第一个对华关系长期发展战略,它不仅是对1985年协定的深化,更重要的是它表明欧盟对华战略性政策框架初步形成,对中欧经贸关系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99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又公布了《欧盟对华合作新战略》,将欧盟对华长期政策进一步具体化,再次强调欧盟对华政策的全面性、独立性和长期性,表示要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经贸、科技、发展援助等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1998年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文件,要求把中欧双边政治经济关系提高到欧美、欧日的同等水平上;支持中国尽早加入世贸组织等,并于2000年9月发表了关于执行1998年文件的报告。

  为了使欧盟更加卓有成效地执行1998年确定的对华政策和追求欧盟与中国关系长远目标的实现,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报告的基础上又于2001年5月提交了《欧盟对华战略:1998年文件执行情况和促进欧盟政策更为有效的未来步骤》文件,制订了具体务实的中短期目标:在国际社会中与中国进一步接触,其中关于政治和全球性问题的对话格外重要;支持中国在法治和尊重人权的基础上转变为开放的社会,这是欧盟与中国关系的核心;使中国融入世界经济,这对中国继续改革开放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全面深化欧盟与中国的关系的关键;更好地利用欧洲现有资源支持与中国的交往;正确利用现代技术,扩大欧盟在中国的影响力。2002年3月,欧盟发表《国家战略报告:中国》,继续强调1998年和2001年欧盟对华文件所确定的对华政策目标,并进一步明确了对华合作的三个重点领域。第一,通过机构强化与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与构建稳健的商业法规框架以及促进私人部门的知识诀窍与技术的转移来确保中国经济与社会改革进程的可持续性;第二,通过提供知识和专业技能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协助中国谋求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更好的平衡;第三,鼓励良好治理,促进法治、民主与经济、社会、政治与公民权利的履行以及强化构成市民社会网络的结构与进程。

  与任何国家的对外经贸政策一样,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变迁也反映了欧盟对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利益诉求以及这种利益诉求的动态变化,此外,欧盟1995年后的对华经贸政策中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欧盟试图促进中国与欧盟的制度趋同,这在发展政策中体现得极为明显;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欧盟对华总体政策越来越积极,而指导经贸实践的具体政策措施则越来越苛刻。

  从既得的经贸利益来看,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与经贸关系实绩形成了相互促动的良性循环。1985年中欧贸易协定之后,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突飞猛进,1984年-2000年间,中欧贸易额增长了近12倍。据中国海关统计,2001年,中欧贸易额达766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11%,其中欧盟进口409亿美元,同比增长7.1%,欧盟对华出口357亿美元,同比增长15.8%.按照中方统计,2001年,中欧占我外贸总值15%,欧盟是居日本、美国之后的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欧盟对华直接自1985年以来也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特别进入20世纪90年代,欧盟已成为中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对象,欧盟企业对华稳步增长。2001年,欧盟来华直接项目数为1217个,实际投入40亿美元。到2001年底,欧盟来华项目数达12583个,实际投入303亿美元。欧盟对华的增长快于我国全部直接的平均水平。1986年-2000年期间,欧盟对华直接项目、合同金额和实际金额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29.0%、25.9%和25.9%,均高于我国全部外商直接的年均增长水平;欧盟对华的资金密集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对华,2000年欧盟合同的项目平均规模超过800万美元,远远高于全部外商直接280万美元的平均水平。在技术出口方面,欧盟国家是中国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的最大供应者。2000年-2001年,欧盟成员国向中国出口技术分别为2317项与1050项,合同总金额为130亿美元。截至2001年底,中国从欧盟成员国引进技术共13495项,合同总金额约672亿美元,占我国引进技术总额的一半左右。良好的中欧经贸关系实绩为欧盟对外经贸关系的促进与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完全符合欧盟的经济利益需求,这促使欧盟在总体政策上重视中国,加强中欧经贸关系。

  从潜在的经贸利益看,欧盟将继续在政策上支持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2001年,中国GDP位列世界第6位,而欧盟2001年文件认为,“按照购买力平价理论”,中国的经济实力总体上已经与日本持平,仅次于美国。而且,中国已成为电信、运输、能源和环保等行业的全球生力军和重要市场;据估计,到2005年,中国还将拥有3亿互联网用户,而同期美国的用户数量为2亿。2001年中国对外贸易已经突破5000亿美元,为世界上第七大贸易国;中国所吸引的外国直接迅速上升,仅低于美国而跃居世界第二,已连续9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欧洲由于正在建构一个全新的市场结构与政策结构使企业与消费者预期谨慎,从而对欧盟经济增长产生了暂时的不利影响,经济活动难具活力。欧盟1961年-1970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4.9%,1971年–1980年降为3.0%,1981年-1990年再降为2.4%,1991年-2000年更降至2.0%,同期美国则分别为4.2%、3.2%、3.2%和3.4%;而且,与美国和日本不同的是,欧洲的外贸依存度更高。与此同时,我国对欧盟出口仅占其自盟外进口总额的5%左右,欧盟对华占其对盟外的比重还不到2%,双方合作潜力依然巨大。加速发展中欧经贸关系将为欧盟获得廉价优质的资源与商品(服务)、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出口市场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场所,有利于促进欧盟的经济增长。因此,为中欧经贸关系提供政策保障显然符合欧盟的经济利益需求。

  2000年欧盟葡萄牙首脑会议所确定的未来五年战略性目标明示了欧盟不仅要在欧洲成为领袖,而且要在世界上树立领袖风范。这种愿望是由欧盟的经济实力所激发,也将由经济实力来保证。按人口、GDP、资本输出以及对外贸易等指标(根据OECD统计)来衡量,欧盟的经济实力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而随着欧盟的扩大,欧盟的经济实力将进一步加强,尤其重要的是,欧盟不仅因为新加入国家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而拥有更大的市场规模与市场容量,而且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商品与服务出口国,再加上欧盟相对宽容的对外技术交流与发展合作政策,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欧盟是经济“巨人”,但欧盟并不甘心仅仅如此,因而,欧盟正在谋求并且正在逐步成为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的重要政治力量。欧洲的目标不仅是要制定世界贸易规则,为了保证外部经济对欧洲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欧洲也将要求参与乃至直接制定国际货币规则,欧元是谋求这个权力的起点。欧洲将会凭借强大的统一货币来参与国际货币体系规则的制定,遏制美元霸权,伸张欧洲货币利益。由于经济实力的支持和欧洲各国货币在世界货币体系中的实际地位决定了欧元的崛起和强大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欧盟的国际权力需求采取了完全不同于美国单边主义的“温和模式”——欧盟尤其重视在国与国之间通过接触、对话与合作来扩大共识和解决分歧,不搞硬性对抗;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十分重视并寄希望于“多边主义”,强调共同利益、权力分享和遵守有约束力的共同游戏规则等。这必将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同时也将为诸多的国际组织所欢迎。“9.11”事件不仅更加强化了欧盟的信念,而且也更加强化了国际社会对欧盟模式的认同。在欧盟看来,“9.11”事件是一个历史的转折点,它使得在国际社会中一些早已存在的问题凸现出来,在全球化的时代,局部的不稳定必然会带来全球性的后果,为此,欧盟强调在多边体系之中、通过有效的国际性的法律手段来对抗;欧盟希望“9.11”事件之后的国际秩序会有一个良性的发展,加强与包括阿拉伯国家在内的第三世界的关系,通过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对话,通过更大程度地向这些国家开放市场来促进它们的发展,促进它们与欧洲各国的联系,进而稳定这些国家内脆弱的政治制度。在对外贸易方面,欧盟委员会主管贸易的委员巴斯卡尔·拉米9月17日在欧洲议会演讲时表示,未来贸易政策的首要目标是谋求稳定与安全,向第三世界国家更多地开放市场,通过WTO等多边贸易体系,在共同的法律框架之下,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联系,这符合欧洲的利益。因此,考虑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地位,不难理解,发展中欧经贸关系自然就成为欧盟谋求国际政治利益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欧盟对华政策的内在涵义。对外政策大体可以分为五类:信号性政策、试探性政策、条件性政策、分离性政策与实施性政策。信号性政策只是一种外交辞令、姿态与信号,既不存在责任问题,也不存在执行问题;试探性政策是谋求一种回应与反馈,可能成为下一步政策决策的基础;条件性政策是取决于一定条件才得以执行的政策;分离性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话语与行动存在背离现象,或至少利用话语的不完整性,最典型的例子是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上删除,但在实践中,主要还是按照非市场国家的标准来处理的;实施性政策一般都是技术性很强的政策,如关税政策、技术标准等。可以说,欧盟对华政策文件中这些涵义都得到了体现。对外政策含义的多重性为欧盟在处理中欧关系以及谋求中国对欧盟的支持方面准备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中欧双方在很多政治领域还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如人权、西藏、台湾等,中欧关系已经因此而遭遇过挫折。正如欧盟2001年的《欧盟对华战略:1998年文件执行情况和促进欧盟政策更为有效的未来步骤》文件所表明的,“跟中国建立伙伴关系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中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欧盟与之保持密切联系的其他大多数主要国家,欧盟对人权等问题的关注间或导致双方关系紧张”。2001年文件是欧盟对华政策的最新立场和行动要点,它既表明了欧盟通过长期政策的制定希望保持良好的可持续的中欧经贸关系,也同时表明了欧盟的担忧,这种担忧既来自理解中国问题的困难,也来自中国对欧长期政策的不明朗与非法律化,还来自欧洲人认为的中国政治的不确定性。在2002年《国家战略报告:中国》对中国的形势分析中,欧盟的担忧再次得到体现。实际上,1995年之后,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欧盟不仅强调经贸关系的发展,而且更为关注经贸关系作为一种政治工具来谋求融入国际社会,谋求中国与欧盟的制度趋同,这在欧盟的“发展合作”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

  欧盟的对华发展合作已开始转向“外部性”很强的领域,如经济与社会改革、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以及良好治理与法治等,这与欧盟试图将中国完全纳入国际社会的政治意愿是一致的,同时也是为了降低欧中交往的政治成本。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政治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差异,政治关系的变化往往会给中欧经贸关系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从欧盟来看,制度趋同会使发展政治关系拥有共同基础,从而有利于降低中欧经贸关系的不确定性,促进中欧关系的良性发展。

  虽然欧盟对华总体政策越来越积极,但是,在指导对华经贸实践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欧盟却日趋苛刻,最为典型的领域是安全技术标准、欧盟对华反倾销与WTO的特保机制等。欧盟的安全技术标准尽管绝大多数并不是可以针对中国的,但对中国也是极为不利的。欧盟的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涉及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劳保标准、环保标准和无线电干扰技术标准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欧盟安全技术标准日益严格,所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这些技术法规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尤其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技术壁垒。尽管欧盟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公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但客观上形成了体系越来越完善、效果越来越明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经济发展水平高,其质量技术和检验检疫标准高于我国相关标准,甚至高于国际标准,这使得我国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欧盟2002年将成立“欧洲食品权力机构”,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目前,欧方坚持对我输欧禽肉产品实行逐批检验;我国酱油、花生、茶叶等产品多次遭到欧盟快速预警通报机制的通报。此外,欧盟还敦促中国尊重国际劳工组织在有关大会上提出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劳工标准以及强化产品的环境标准。欧盟的技术标准具有普适性与刚性特点,即根据欧盟自身利益的需要适用于所有输欧产品与服务,而不是针对具体国家;欧盟技术标准只会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而不会降低。当然,由于中国某些商品在欧盟市场占有率很高而引起的该类商品标准的制定,实际上是欧盟充分应用技术标准普适性的名义来遏制中国商品的大量出口,保护了欧盟的同类商品制造商,是实际上的贸易歧视,打火机的CR标准便是典型的例子。

  欧盟对华反倾销也是顺利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技术性障碍。欧盟最早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立案也为最多,立案高达93起。尽管欧盟已经从1998年起不再把中国列入其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是附加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八项条件(现简化为四项条件)。

  目前,中国仅有7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仍具有较大的歧视性,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仍面临极大的困难,这无疑会增加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

  中国加入WTO后,欧盟在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并不会因为中国的入世而变得宽松或至少“一视同仁”,相反,由于过去针对中国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因为中国的入世而日渐消失或减弱,欧盟将会更加强化对这些为WTO规则所允许的合法贸易政策工具的运用,以保护欧盟的产业。就中国方面来说,由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长迅速,我国出口商品因为劳动力成本因素或企业价格竞争而价格低廉,我国出口商品由于我国总体的经济技术水平不高而在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乃至劳工标准上与欧盟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我国企业对欧盟的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了解甚少,因此,欧盟的保护行动不断成功,这也更进一步强化了欧盟的“反中国出口商品偏好”。此外,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签署,欧盟又获得一个新的直接针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工具——“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而且期限长达12年。2002年6月,欧盟已就中国的特保条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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