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博 平博PINNACLE山东省日照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05-07 05:06:10平博 平博PINNACLE平博 平博PINNACLE2022年10月10日,五莲县市场监管局接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五莲县某达电动车商行有仿冒“比德文”等商标的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标有“比德文 BYVIN SPORTS”字样的四轮电动车。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四轮电动车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凭据及商标授权证明,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四轮电动车、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5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高新区分局接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称辖区有销售侵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家。经调查,日照某品商贸有限公司为源头供货商。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19箱涉案产品,至本局检查时剩余9箱零139袋。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酵母的进货凭据及商标授权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酵母9箱零139袋、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某佳百货贸易中心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案
2022年3月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某佳百货贸易中心销售的标有“爱生活®” 注册商标的卫生巾,涉嫌侵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1箱(70包)标有“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卫生巾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凭据及商标授权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卫生巾70包、罚款960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莒县某源塑料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有方便袋1200个,印有“食品包装袋”字样、“绿色食品”及图商标标识,执行标准:GB/T21661-2008,规格:550x(350+90)x0.025mm,称重:5kg。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方便袋1200个,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证明,提供不出上述产品销售记录、销售单据等材料。当事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方便袋12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8日,莒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山东某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莒”酒,侵了山东莒国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莒”商标的合法权益。经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有“莒峰®”标识的酒及包装箱。上述产品包装及包装箱上均突出印有“莒”字样标识,当事人提供“莒峰”商标注册证,未能提供“莒”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使用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0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易某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识有“威耐尔®”、“深圳市喻深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75.0”等内容的电瓶保护器。经现场查询上述专利号,未能查询到。当事人不能提供与该电瓶保护器相关的专利证书、进货凭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莒县某阑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BEIJING2022冰墩墩”图标的学生卡,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授权许可。当事人销售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据及商标授权证明,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标有侵权学生卡、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日照市岚山区某涛通讯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门头招牌标识“HUAWEI 碑廓华为专卖店”字样,当事人未提供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商标“HUAWEI ”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HUAWEI ”商标作为店铺招牌装潢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陈某利百货店销售侵“舒肤佳Safeguard”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0月14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对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陈某利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销售的商标标识为“舒肤佳Safeguard”的香皂外包装盒字迹模糊、图案印刷粗糙、包装做工差,涉嫌为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香皂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凭据及商标授权证明,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香皂126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日照市东港区某捷百货超市茶叶销售台有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商及产地的散装绿茶
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产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茶叶包装袋360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平博 PINNACLE平博平博 PINNACLE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