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平博 平博PINNACLE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5-11 22:59:3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9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104.6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170.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6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之“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原计划投入28,034.83万元,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9月9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为 10,854.83万元,同时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17,180.00万元变更为用于收购天津瀚诺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永泰运(天津)化工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其中,同意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永泰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泰”),实施地点变更为中国香港,募集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募投项目建设的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建设期仍为24个月。实施内容由“购买1艘化工品集装箱运输船舶及270个化工品罐式集装箱”变更为“购买500个化工品罐式集装箱”。实施方式具体为:公司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对香港永泰增资以购买化工品罐式集装箱。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将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香港永泰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届时会同相关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永泰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香港永泰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香港永泰关于“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2年5月6日,账户信息如下:
1 香港永泰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NRA809791 651.00 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余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